开发商私自降价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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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开发商降价应该如何办

如果开发商降价的行为是在政府的指导价合理范围内,那么降价行为是不会受到法律制约的。如果开发商存在未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实测面积和合同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等违法行为,购房者才可以顺利退房,仅仅因为降价要求退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业主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条款,自愿达成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买的期房过几个月就降价了怎么办

如果商品房是市场规则降价则不存在维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那么,可以进行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起诉。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开发商车位大幅降价怎么索赔?车位退差价有没有成功的

;     现在有能力买房子的人都尽量多买一个车位解决停车问题。不过对于比较新的楼盘来说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们最害怕的是开发商在短时间内低价抛售其它车位。那么开发商车位大幅降价我们应该怎么索赔?

      

遇到开发商车位大幅降价的索赔方式: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分别对待,车位销售属于市场经济行为,这就表示车主在遇到车位大幅降价时不一定能维权成功,需要有条件。

      1、合同上没有签订保价条例:对于这种情况车主是无法进行索赔的,说句老实话如果车位增值了经销商问消费者拿差价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叫“索赔”呢?;

      2、合同上有签订保价条例:部分地产商为了增加消费者的信心,会在合同上签订车位的保价期限。如果合同上有相应的规定,那么车主是可以合法进行索赔的。地产商拒绝索赔消费者可以直接上诉。

      

车位退差价的成功案例

      在2018年赵女士在深圳买了一套100平米的住房,同时还购买了一个价值55万的车位。当时赵女士鉴于楼盘比较新,因此要求地产商在车位购买合同上签订保价协议。规定在两年之内如果小区其它车位的价格降低10%以上,地产商就需要赔付差价。

      果不其然,六个月后本来价值55万的车位35万就能买到,因此赵女士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并成功拿回差价,保护了自身的权益。

开发商恶意降价怎么办?

你好,遇到这样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如果不行,就走民事诉讼途径

刚签了认购合同,售楼处就降价了怎么办?

方法如下:

1、合同中有无价格保护期,有的话,自然会有处理措施,不管是优惠,补差价,还是其他类似物业补偿等。

2、第一时间进行沟通协商,有些开发商会主动退,我这碰到北京建工的楼盘就是这么个情况。

3、都没有,也无法解决的话,算一下,看定金多少,降价后的价格重新购买的话,与原来价格购买之间的差价有多少,看哪个划算

4,如果都行不通,只能认了,计算得失,找损失最小的方案处理。

相关介绍

签了购房认购书,交了首付款,不想买是不行的,购房人必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因为房屋降价就不要了。因为认购书等同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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