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怎么合理维权(业主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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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业主维护权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有问题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

2.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交涉: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当业主的权益被物业管理企业侵害时,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如不能及时的得到满意的答复与处理,业主可以按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业主及业主大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还可以合理合法地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特别是要善于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直至采取法律维权行动,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维权?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 物业费 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 业主 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 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提出物业服务提供方单方面强行中止服务,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若无证据证明,仅以未享受服务进行抗辩,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业主以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为由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故业主资格认定有两种:

1、业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专有部分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对该部分的合法占有。在无特别约定时,买受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通过建设单位的交付行为得以实现。遵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交易习惯, 开发商 交付房屋钥匙或者买受人在 交房 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才完成交付行为,此时无论是否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 ,均视为小区业主。

2、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即已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否收到房屋钥匙,均具有业主资格。

三、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义务为由抗辩

维修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约定,一般约定的维修范围包括房屋本体公用设施,不包括室内部分的维修;在维修范围约定不明情况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3条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划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承担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养护义务时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 物业管理 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业主需要避免“只要 小区物业 出现问题就找物业服务企业”的思维。

对于维护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物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分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 住宅 专项维修基金。

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抗辩

业主需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安保义务的行为,这一行为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定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保义务时,其向业主行使物业费请求权,业主可以以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抗辩。

理由主要为:“未尽到安保义务”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所以法院在最后的认定中会根据安保责任范围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酌情减免物业费。但是这一抗辩的界定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界定安保义务。因为任意扩大义务范围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深物业服务关系双方的矛盾。

买房遭遇开发商变更规划 业主该如何维权

买房遭遇到这些个烦心事,业主们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 买房 前, 开发商 各种承诺,或是建重点,又或是规划有游泳池、大型超市、豪华园林景观、超高 车位配比 等。但买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所承诺的都没有完全兑现,大型超市变成了小商店,游泳池变成了小型污水处理厂也说不定。买房遭遇到这些个烦心事, 业主 们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业主该如何维权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发商只是办完了规划变更的手续,但却还没有开始动工。这时候,被侵权的业主可以向当地的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规划部门撤销开发商的规划变更许可,停止侵权这一行为。另一种是建设行为已经开始或完成,这时候, 购房 者有权以 小区 环境变化为由 退房 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被侵权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开发商停止建设,并对已被变更的部分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业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避免因规划变更而产生的纠纷

1、买房前,一定要看清楚小区规划图

为了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在看房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平面图,将住房周围的道路、绿化、健身场、变电房及地面车库等情况,用不同颜色的笔标示清楚。一旦出现维权的情况,这些就是证据。

小区规划是不允许擅自变更的,如果开发商要修改规划的话则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至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只允许增加,不可减少。

2、签订合同时, 楼书 与广告写进合同

把楼书、广告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是被楼书或广告中的规划,如小区有幼儿园等所吸引而决定买房的,就一定要把这些规划写到 预售合同 中去,对购房者来说还是必要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 房屋 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要具体确定,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把变更规划的违约责任约定得高一些

这样一来可对开发商变更规划有一定的威慑力,一旦 交房 时出现了小区平面布局与该附件不符,购房者便可凭此与开发商交涉,还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要求恢复或偿付 违约金 的权利。

4、发现开发商变更规划及时举报

对开发商的监督也是有必要的,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有变更规划的举动,就及时向管理部门举报,千万别等到木已成舟才去找开发商论理。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的购房者们,买房时,尽量选择那些口碑好的品牌开发商,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将各方面的约定等都写进合同中,必要时,那就是维权的法律依据。

业主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业主的权益被物业管理企业侵害时,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如不能及时的得到满意的答复与处理,业主可以按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按条例第二章第十款的规定,业主及业主大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还可以合理合法地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特别是要善于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直至采取法律维权行动,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哪些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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